近日,关于新冠疫情想必大家也知道即将迎来重大调整,“乙类甲管”近三年时间的新冠病毒要降为“乙类乙管”了,可能很多小伙伴对此还没有清晰的认识。依法管理传染病,皆应该有据可循,有法可依。那么,“新冠感染”降级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
“新冠感染”被降级到“乙类乙管”,应该说,是让“新冠”回到了本该属于它的位置。一方面,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是目前我国唯一流行的关切变异株。国际和国内监测数据证实,奥密克戎变异株及其进化分支的致病力和毒力相比三年前的原始株和德尔塔等变异株明显减弱,主要表现在重症和死亡比例明显低于原始株和其他关切变异株。
另一方面,目前,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症率、死亡率保持相当低的水平。奥密克戎变异株引起重症和死亡的比例明显低于之前原始株和关切变异株,这既是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特点,也与人群接种疫苗免疫水平提高和国家采取的积极预防策略有关。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甲类传染病是指发病率高,治疗延误时引起病死率高,在人间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流行时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疫区封锁或者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的烈性传染病。
这意味着新冠病毒如今的重症率与死亡率,已经不符合甲类传染病的构成要件。
此外,新冠疫苗接种不断普及、医疗救治能力不断提升、居家隔离观察治疗日渐可行等变化也让“新冠感染”降级管理的现实基础越来越充实。
最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专家学者,通过各种渠道对新冠病毒的致病力变化以及国家政策调整的依据做了专业、权威、合理的解释与普及,人民群众对新冠病毒的认识更加理性,对其传播性、致病性、变异规律、免疫逃逸特性也有了很好的了解,对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焦虑情绪较弱,对已经发布的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也普遍表示支持,回归“乙类乙管”条件已经成熟。
以上就是“新冠感染”降级的法理依据是什么介绍了。希望上述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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